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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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66825 | (2024)晋01执2142号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 | 9004992 | (2023)京0114执10101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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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0114民初676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吕三运,L某某,S某某 | 5266664 | 一、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金5266664元;二、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Y某某借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2628328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三、Y某某对于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XXX号丰喜公寓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号:运城市房他证盐湖区字第1441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于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就坐落于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XXX号丰喜公寓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号:运城市房房他证盐湖区字第1441XX**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部分,L某某、吕三运、L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L某某、吕三运、L某某、S某某有权向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Y某某负担90元,已交纳;由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吕三运、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4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8083元,由Y某某负担1232元,已交纳;由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吕三运、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668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7 |
2 | -- | (2022)京0114民初6764号 | 被申请人 | - | 8040433 | 冻结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吕三运、L某某、宋岗银行存款80404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6-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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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西政府投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
2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西政府投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运城运达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