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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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583民初611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 | 8409 |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偿还H某某人民币8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负担;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1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583民初611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 | 50454 |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偿还F某某人民币50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为531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负担;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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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583民初611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7-08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闽0583民初611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福建省南安市宝莲中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