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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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晋01民终81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19 |
2 | 劳动争议 | (2020)晋0123民初76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1 被告: 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 | -- | 一、由被告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支付原告S某某1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85583.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由被告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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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 被告: S某某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2 | 劳动争议 | (2021)晋01民终815号 | 上诉人 | -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3 | 劳动争议 | (2020)晋0123民初76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娄烦县尖山机电修配厂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