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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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扶民初字第288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扶余市第四中学 | 74157.96 |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H某某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80%为12041.77元,扣除被告垫付4943.63元和鉴定费2030元,应当实际赔偿给原告5068.14元。
二、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20%为3010.44元,因被告已经垫付11000元,所以原告G某某的法定代理人G某某、任会应当返还给学校7989.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承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6 |
2 | 其他 | (2015)扶民初字第288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扶余市第四中学 | 74157.96 |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H某某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80%为12041.77元,扣除被告垫付4943.63元和鉴定费2030元,应当实际赔偿给原告5068.14元。
二、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20%为3010.44元,因被告已经垫付11000元,所以原告G某某的法定代理人G某某、R某某应当返还给学校7989.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承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6 |
3 | 其他 | (2013)扶非诉执字第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3-06-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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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702民初2987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扶余市第四中学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