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第四中学

正常 东北
陈继生
12220724412828138N
15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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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扶民初字第288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扶余市第四中学
74157.96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H某某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80%为12041.77元,扣除被告垫付4943.63元和鉴定费2030元,应当实际赔偿给原告5068.14元。 二、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20%为3010.44元,因被告已经垫付11000元,所以原告G某某的法定代理人G某某、任会应当返还给学校7989.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承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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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2
其他
(2015)扶民初字第288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扶余市第四中学
74157.96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H某某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80%为12041.77元,扣除被告垫付4943.63元和鉴定费2030元,应当实际赔偿给原告5068.14元。 二、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应当赔偿原告G某某合理损失15052.21元的20%为3010.44元,因被告已经垫付11000元,所以原告G某某的法定代理人G某某、R某某应当返还给学校7989.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扶余市第四中学承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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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3
其他
(2013)扶非诉执字第8号
被执行人
-
--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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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702民初2987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扶余市第四中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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