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3)新2827民初2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静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334148.11 | 被告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工程款334,148.11元,被告和静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2.22元,减半收取3,156.11元,由被告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2 |
2 | 其他 | (2020)新2827执655号 | 申请人 | - | -- | 不予执行和静县公证处(2020)新和静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0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巴民一初字第48号 | 原告 | 原告: 和静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 | 17550000 | 一、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和静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355万元(一千三百五十五万元);
二、被告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和静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损失400万元(四百万元);
三、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正分公司负担,并与案款同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