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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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0428行初2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人民政府 | 10000 |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2016年9月26日以邮寄方式书面提出的内容,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3 |
2 | -- | (2015)肥行初字第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肥乡县辛安镇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