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黄江锋
91330784552877628P
50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东城街道金城路1079号三楼(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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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当事人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星牌花苑实施了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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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永康市行政执法局
2022-11-25
永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6号
2
--
其他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对当事人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在城东路77号前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7月5日,当事人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擅自在城东路77号前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污水工程施工,挖掘道路面积约为64.55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城市道路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永康市水投排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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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浙江省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8-11
金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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