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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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权纠纷 | (2019)浙06民终4122号 | 被上诉人 | - | 225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30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浙0683执3753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12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8)浙0683民初948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112790 | 一、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偿还Z某某垫付款1127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4元,由Z某某负担1994元,嵊州市雅璜乡雅璜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30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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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2019)浙0683民初437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灵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