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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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09-2583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更多 |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采购食品时应当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并建立台账,我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元。4、罚没共计5007元。(合计:伍仟零柒元) ...更多 | 5007 |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3-04 | 德旌市监罚〔2022〕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