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医院(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正常 华南
陈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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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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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2)海民初字第187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8505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8505元原告L某某;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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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2
劳动争议
(2012)海民初字第1427号
被告
原告:
李×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4705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不应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给原告李×; 二、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应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1890元给原告李×; 三、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不应支付假期上班未给补休7天的工资315元给原告李×。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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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3)北民二终字第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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