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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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2)海民初字第187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 8505 |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8505元原告L某某;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2-20 |
2 | 劳动争议 | (2012)海民初字第1427号 | 被告 | 原告: 李×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 4705 |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不应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给原告李×;
二、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应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1890元给原告李×;
三、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不应支付假期上班未给补休7天的工资315元给原告李×。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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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北民二终字第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中心卫生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