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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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7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7-19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7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7-04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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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陕0425民初1595号 | 其他 | 原告: 李某某 被告: 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807301.54 | 一、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的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余款153607.33元的50%即76803.67元及伤残项下赔偿余款4113.28元的50%即2056.64元,合计78860.31元;以上总计198860.31元,执行时扣减三被告已垫付的113000元,实际履行85860.31元。
二、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咸阳市某某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
三、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咸阳市某某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陕04民终673号 | 被上诉人 | - | 303869.62 | 一、维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人民币840元;
二、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三条;
三、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D某某人民币174181.62元(其中医疗费220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90元(每天30元共173天)、营养费9540元(每天30元共318天),护理费37100、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880元(每天160元共318天))、精神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
三、驳回上诉人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均由被上诉人咸阳市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陕0404民初3277号 | 其他 | 原告: D某某 被告: F某某,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 | 238436.24 | 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人民币119216.62元[其中医疗费220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90元(每天30元共173天)、营养费5190元(每天30元共173天),护理费9688元(173天每天56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7680元(每天160元共173天))、精神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
二、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人民币840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F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先在本院领取上诉通知单),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2 |
4 | 其他 | (2019)陕0402民初355号 | 其他 | - | -- | 驳回原告咸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6元,退回原告咸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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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合同 | (2022)陕0404行初44号 | 原告 | 原告: 咸阳市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陕04民终673号 | 被上诉人 | -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陕0404民初327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咸阳市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
4 | 合同纠纷 | (2019)陕0402民初355号 | 被告 | 原告: 咸阳秦沅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咸阳市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