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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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更多 | -- |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 2022-08-18 | 托税罚〔2022〕18号 | |
2 | 建筑市场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 罚款392951.92元 | 392952 | 托克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1-09-16 | (托)城罚决字〔2021〕第1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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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托民一初字第1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 | 10268.39 | 被告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16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22.2元、误工费2884元,以上合计10268.39元。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未按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