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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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000 | 沂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09-29 | (源)应急罚〔2020〕406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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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鲁0323民初199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 沂源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561223 | 一、被告沂源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计款561223元。
二、被告沂源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原告鉴定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沂源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