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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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18民初138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 3307.64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延时加班费2755.92元;三、被告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1.72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2-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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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3)粤01民终1574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2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8民初1534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3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8民初15349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4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8民初1534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5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8民初138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