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黑0602民初124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G某某,H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社区工作站 | 136464.4 | 一、被告H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X某某住院费20413元、急救车费195元、残疾赔偿金68615元、护理费144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36464.4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5元、被告H某某、G某某负担3029元。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H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