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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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大民一终字第538号 | 被上诉人 | - | 198790.65 | 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合理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合理损失66901.39元(21650.51元+67140.14元-21889.26元);
三、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赔付被上诉人L某某21889.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1500元,被上诉L某某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