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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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赣0424民初2488号 | 原告 | 原告: 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 修水县华伟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 300000 | 被告修水县华伟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修水县华伟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赣04民终1595号 | 被上诉人 | - | 527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3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赣0424民初13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 被告: H某某,Z某某,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93163.85 | 一、由被告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24387.9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34387.9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34387.95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3元,减半收取3891.5元,由原告L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1承担2724.5元,被告H某某承担389元,被告Z某某承担389元,被告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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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赣0424民初282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