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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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902行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03-06 |
2 | 其他 | (2018)桂0902行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0000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1-24 |
3 | 其他 | (2018)桂0921执3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6-08 |
4 | 其他 | (2017)桂0921行审21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容)食药监械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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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902行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 |
2 | 其他 | (2018)桂0902行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