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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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66196元 | --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4-15 | 〔2021〕川0182民特30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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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川0182执1038号 | 2022-04-15 | (2021)川0182民特301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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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2783 | (2024)浙0182执1100号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4-05-3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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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鄂0104民初3056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浦菲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 | 被告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浦菲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82民初5107号 | 被告 | 原告: 建德市安泰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9120 | 准许原告建德市安泰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建德市安泰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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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82民初179号 | 被告 | 原告: 建德市银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2 | -- | (2024)浙0182民初179号 | 被告 | 原告: 建德市银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82民初5107号 | 被告 | 原告: 建德市安泰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14民初1843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冰河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润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6-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