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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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闽0105民初1206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范县第二初级中学 | 2000 | 一、被告范县第二初级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范县第二初级中学负担。被告范县第二初级中学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