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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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704民初2912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市时发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106000 | 被告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时发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5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