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孙立爽
91650100666677085B
13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头屯河公路2345号天恒基汽车文化城A区9-3栋201办公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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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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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自2021年底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号A-5-1-04迁入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天恒基汽车城开展汽车销售和维修业务,未办理变更登记,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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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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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师市监处罚2023143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56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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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2
劳动争议
(2015)新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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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修理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3-01-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新0104民初12358号
被告
原告:
新疆众合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2
--
(2015)新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5-01-13
3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疆巨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3-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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