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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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393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佛山市顺德区盛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 1143365.65 |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向原告S某某赔付115629元;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S某某赔付27736.65元;
3、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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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3939号 | 其他 | -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