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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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格权纠纷 | (2020)桂1123执59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9)桂11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全部标的已经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现通知如下:
(2020)桂1123执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0-03-04 |
2 | 其他 | (2019)桂1123民初22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1 被告: K某某1,M某某1,M某某2,L某某1,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 | -- | 一、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643.47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J某某1负担673元,由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负担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30 |
3 | 其他 | (2019)桂1123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 | 56640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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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3)桂1123民初35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H某某,C某某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4-28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桂1123民初22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M某某,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小学,M某某,K某某,L某某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