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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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1104民初第1711号 | 被告 | 原告: 漯河市世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光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14400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 2017-06-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辽0106民初7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沈阳东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 1030170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沈阳东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50,000元,同时原告将3台D××电动通风蝶阀设备给付被告;
三、被告沈阳东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按货款3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
四、被告沈阳东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10,000元;
五、被告沈阳东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二审诉讼费各10,170元、鉴定费60,000元、运输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