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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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8-1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1-05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12-2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8-16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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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5民初548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诚品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五加门业有限公司 | 148181.3 | 一、山东五加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诚品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8181.3元及利息(以14818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诚品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保全费1261元,由山东五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18 |
2 | 其他 | (2018)京0115财保5号 | 申请人 | - | 874072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七万四千零七十二元零五分。
申请人北京诚品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更多 | 2018-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