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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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133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黎某1,黎某2 被告: 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输油气分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民委员会 | -- | 一、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输油气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黎某1、黎某2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共计964.0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黎某1、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0.5元(原告已预交415.25),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黎某1、黎某2共同负担810.5元,由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输油气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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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1)桂1102民初133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输油气分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民委员会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