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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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闽0723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96000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960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其中以27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2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计自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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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闽0723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2-05-19
2
其他
(2022)闽0723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2-05-19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3民初52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1-08-2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闽0723民初52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科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泽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1-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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