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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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827民初2006号 | 原告 | 原告: 遂川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溆浦捷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2000 | 一、被告溆浦捷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遂川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1月底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遂川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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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827民初2006号 | 原告 | 原告: 遂川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淑浦捷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