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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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川0402民初377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 | 驳回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7 |
2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川04民终614号 | 被上诉人 | - | 423793.55 |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对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成立,债权数额为423793.55元;
三、驳回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9元,由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57元,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9元,由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28 |
3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川0402民初492号 | 原告 | 原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614900 | 确认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场地租金(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按23元∕平方米∕月的计算)。
案件受理费9949元,由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949元,由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川04民终152号 | 上诉人 | - | 7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28 |
5 | 合同纠纷 | (2018)川04民终1620号 | 上诉人 | - | 12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8 |
6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8)川0402民初4191号 | 被告 | 原告: 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70000 | 一、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17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
二、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租赁押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7 |
7 | 合同纠纷 | (2018)川0402民初2419号 | 被告 | 被告: 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122000 | 一、攀枝花市爱我家超市、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12日解除;
二、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攀枝花市爱我家超市租金12万元、物业费2000元,合计1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4 |
8 | 合同纠纷 | (2018)川0402民初13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S某某 | 94543.96 | 一、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2,148.96元;
二、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2,395元;
三、驳回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元,由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S某某承担1,052元,由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544元(该诉讼费已全部由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S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5 |
9 | 合同纠纷 | (2017)川0402民初457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剑桥卓乐剑桥第三幼稚园 | 16000 | 准许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2-06 |
10 | 合同纠纷 | (2016)川0402民初57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F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27040 | 驳回C某某、F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C某某、F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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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411民初890号 | 原告 | 原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攀枝花市海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川0411民初17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G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川0411民初17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G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4 | 劳动争议 | (2020)川0402民初377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
5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川0402民初492号 | 原告 | 原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
6 | 其他 | (2018)川04民终1620号 | 上诉人 | -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川0402民初2419号 | 被告 | 原告: 攀枝花市爱我家超市 被告: 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
8 | 其他 | (2018)川0402民初13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卓乐剑桥第三幼儿园,S某某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
9 | 其他 | (2016)川04民终764号 | 被上诉人 | -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0 | |
10 | 其他 | (2016)川0402民初57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F某某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