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林旭东
91430103779042772K
20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华月湖社区(保利阆峰云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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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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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湘0104执恢18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18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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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2
合同纠纷
(2021)湘0103执恢1155号
其他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1-09-0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381执异14号
第三人
-
--
准许案外人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2021-07-02
4
合同纠纷
(2021)湘0103执2465号
申请人
-
115099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L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150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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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5
其他
(2020)湘0104执8171号
被执行人
-
3495530.7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P某某、X某某、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7765.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747765.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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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6
合同纠纷
(2020)湘0104民初1223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
P某某,X某某,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70126.49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P某某、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P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621088.4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至2020年8月12日应付逾期利息13193.17元、罚息335.3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约顺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9038元; 三、被告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P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P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77元,由被告P某某、X某某、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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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7
合同纠纷
(2020)湘0103民初422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乐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92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乐宜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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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8
其他
(2020)湘0104执310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310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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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9
其他
(2020)湘0104执3109号
被执行人
-
2443988.52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X某某、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的银行存款1221994.2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221994.2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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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0
合同纠纷
(2017)湘01民终3896号
上诉人
-
9165835.07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尚欠购房贷款3647393.24元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 四、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Y某某应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预购商品房网签手续、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维修资金过户至永峰公司名下及契税退费等相应手续; 六、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Y某某配合办理完撤销预购商品房网签手续、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维修资金过户至永峰公司名下及契税退费等相应手续后十五日内向Y某某返还5518441.83元(如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清偿款项可在应向Y某某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七、驳回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23392元,二审受理费23392元,共计46784元,均由被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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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8)湘0103民初299号
原告
原告:
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18-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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