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硒谷产业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熊斌
91360124MA3617EF49
10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钟陵乡钟陵村委会金家村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拟建项目5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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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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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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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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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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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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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赣0124执13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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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4民初47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07843.55
由被告Z某某给付原告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7843.55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12173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1月6日计算至2019年7月8日止为5354.38元;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止为2489.17元),合计人民币107843.5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10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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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4民初47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03-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4民初47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0-03-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24民初47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0-02-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