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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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豫0403财保6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若丁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怡路支行,账号:1558××××6624)予以冻结(限额36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平顶山市恒全商贸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3000××××)。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恒全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23-05-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82执47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12-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82民初7282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锦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若丁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5150 | 被告河南若丁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锦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河南若丁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