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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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6民初722号 | 被告 | 原告: 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55918 | 一、被告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支付145918元及利息损失(以145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三、被告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向原告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及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29元,由被告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5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6财保44号 | 被申请人 | - | 160000 | 一、查封被申请人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1-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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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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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楚泰通新能源汽车(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蓝天(湖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泰蓝天(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