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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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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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原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教育用地前,土地使用权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12
长环罚字2024JT7号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吉0113民初633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承担
2021-10-18
2
其他
(2021)吉0113民初576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东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560028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日一次赔偿吉林省东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树木、中草药等价值2979587.00元、看管房、作业房、棚室等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价值420441.00元、设计费16万元合计3560028.00元。 吉林省东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被告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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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3
合同纠纷
(2020)吉0113民初516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G某某,长春市吉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2024000
一、被告G某某、长春市吉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87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本案立案时间)起至付清止。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1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本案立案时间)起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22992、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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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4
合同纠纷
(2020)吉0113民初517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X某某,长春龙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124000
一、被告X某某、长春龙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5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本院立案日期)至付清止。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5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本院立案日期)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1491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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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5
合同纠纷
(2020)吉0113民初541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Q某某,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78000
一、被告Q某某、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77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本院立案日期)起至付清止。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1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本院立案日期)起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23424、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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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6
其他
(2020)吉0113执保129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于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执X号执行案件应收执行款X元及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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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7
其他
(2020)吉0113执保128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吉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执X号执行案件应收执行款X元及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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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8
其他
(2017)吉0113执异5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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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9
其他
(2016)吉0113民初38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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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10
其他
(2016)吉0113民初38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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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纠纷
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Q某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19
2
裁判文书
借款纠纷
长春市吉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G某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19
3
裁判文书
借款纠纷
长春龙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19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1民终3125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7
2
--
(2024)吉01民终3125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吉林省锦鹏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2024)吉01民终3125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7
4
--
(2024)吉01民终2334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9
5
--
(2024)吉01民终988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6
--
(2024)吉01民终988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7
--
(2024)吉0113民初41号
原告
原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长春市浩荣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8
--
(2024)吉0113民初1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辰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9
--
(2024)吉0113民初1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辰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113民初5655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华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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