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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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921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通江银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巴中荣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13088 | 一、被告巴中荣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通江银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6544元;
二、被告巴中荣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四川通江银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5654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原告四川通江银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案时已垫付),由被告巴中荣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待履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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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921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通江银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巴中荣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