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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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0225民初2189号 | 被告 | 原告: 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张家仁 被告: 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 640878.75 | 一、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张家仁连带支付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租金640878.75元(截至2023年11月17日),并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张家仁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46元,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张家仁负担5104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张家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17 |
2 | 其他 | (2022)皖0225民初2478号 | 原告 | 原告: 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腾让位于安徽省无为市××路××.文化广场)凤凰山路西面第七间的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82.19元/天计算);
三、驳回原告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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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皖0225民初9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 被告: 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189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7-07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189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5-26 | |
4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3081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027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5-12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189号 | 原告 | 原告: 无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无为仁泰砂石有限公司,Z某某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
7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189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4-17 |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027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4-11 |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3)皖0225民初2028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3-04-11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皖0225民初5911号 | 其他 | -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2-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