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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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 | 罚款1万元 | 10000 | 上海市水务局 | 2021-08-18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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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沪崇开(2020)HA31023020206312 | 开工放样复验 | 崇明东滩启动区滨河绿地一期工程的《开工放样复验》的核发 | 2020-04-14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2 | 沪崇开(2021)HA31023020216176 | 开工放样复验 | 上海崇明东滩科研中心(调整)的《开工放样复验》的核发 | 2021-03-29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 | 沪崇规划资源验﹝2022﹞0017号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 崇明东滩启动区污水泵站工程(1号)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的核发 | 2022-10-08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沪崇规划资源验﹝2021﹞0050号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 崇明东滩启动区滨河绿地一期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的核发 | 2021-12-27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5 | 沪崇规划资源验﹝2022﹞0019号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 崇明东滩启动区污水泵站工程(4号)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的核发 | 2022-10-08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6 | 沪崇规划资源验﹝2022﹞0018号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 崇明东滩启动区污水泵站工程(2号)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的核发 | 2022-10-08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7 | 沪崇规划资源验﹝2023﹞0011号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 上海崇明东滩科研中心(调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的核发 | 2023-06-16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8 | 沪林许﹝2023﹞2号 | 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上海市林业行政许可文书u200b沪林许[2023]2号u200b u200b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同意崇明东滩东瀚路、德旺路、团旺南路道路工程u200b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迁移和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决定u200b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u200b你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崇明东滩东u200b瀚路、德旺路、团旺南路道路工程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u200b迁移和采伐林木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u200b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u200b经审核,同意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崇明u200b东滩东瀚路、德旺路、团旺南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u200b批复》 (沪发改城﹝2021﹞65号)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u200b资源局《关于核定崇明东滩东瀚路、德旺路、团旺南路道路u200b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沪崇规划资源选预u200b﹝2020﹞48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u200b沪崇书(2020)BA310230202001163)的文件,实施崇明东u200b滩东瀚路、德旺路、团旺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崇明u200b区上实现代农业园区(小班号:06880、06900、06888、u200b06902、07262、06907、06901、07540、00169、07278)的u200b公益林林地10.34亩、崇明工业园区团结沙新垦区(小班号:u200b00079、00095、00077、00089、00168、00146、00123、u200b00189、00110)的公益林林地 3.19 亩,共占用公益林地u200b13.53亩,迁移上述林地内水杉、池杉、女贞等林木871株,u200b采伐水杉、乌桕和苦楝共194株,蓄积量为22.1238立方米;u200b临时使用崇明区上实现代农业园区(小班号:00169、u200b06880、06888、06900、06901、06902、06907、07262、u200b07540)3.75亩、 崇明工业园区团结沙新垦区 (小班号:00079、u200b00095、00113、00128、00150、00172、00189、00192、u200b00336)的公益林林地 4.42 亩,共临时使用 8.17 亩,迁移u200b上述林地内水杉、池杉、女贞等林木735株,采伐水杉、乌u200b桕共84株,蓄积量为2.9595立方米;核发《使用林地审核u200b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崇明区东滩大道东侧与瀛陈公路北侧(X:37100.6551 u200bY:25300.5799,X:37271.6547 Y:25312.6971,X:37146.9113 u200bY:25251.5055)地块中补建公益林林地 5.69 亩、在东滩大u200b道南侧与崇园路东侧(X:36990.7669 Y:24806.3337,u200bX:37154.3310 Y:24575.9505 , X:37107.1307 u200bY:24606.1747,X:37000.8099 Y:24719.8569)地块中补建u200b公益林林地 5.48 亩、在揽海东路南侧与团旺河东侧u200b( X:38297.6781 Y:23025.5023 , X:38299.6451 u200bY:23015.0461,X:38446.5379 Y:23013.1122,X:38289.7966 u200bY:22998.2076,X:38291.1299 Y:23021.1193)地块中补建u200b公益林林地 4.31 亩,共计补建公益林林地 15.48 亩,迁移u200b上述林地内水杉(胸径 2.1-10.0 厘米)229 株、池杉(胸u200b径4.1-12.0厘米)27株、女贞(胸径3.1-18.0厘米)384u200b株、银杏(胸径8.1-16.0厘米)13株、苦楝(胸径8.1-u200b16.0厘米)2株、落羽杉(胸径8.1-14.0厘米)14株、乌u200b桕(胸径 8.1-14.0 厘米)3 株、朴树(胸径 3.1-10.0 厘u200b米)153 株、红叶李(胸径 3.1-10.0 厘米)35 株、樱花u200b(胸径22.1-22.0厘米)10株、黄金槐(胸径6.5-7.0厘u200b米)1株至补建林地,并原址恢复临时使用林地8.17亩。林u200b木迁移、林地补建(恢复)需按照林木迁移方案、林地补建u200b作业设计图和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措施组织实施,确保林木成u200b活成林,林地生态效益不变。u200b本决定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u200b如你单位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拨打电话:52567188u200b询问,也可向本机关政策法规处投诉,电话:52567178。u200b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u200b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建国西路648号)申请行u200b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u200b 2023年1月3日u200b抄送: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站 u200b内发:局林业处、执法稽查处 u200b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处 2023年1月3日印发 ...更多 | 2023-01-04 | 2099-12-31 | 上海市林业局 | |
9 | 2302HP0377D01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对城汇大厦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2024-02-22 | 2099-12-31 | 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
10 | 0950202341420709 | 市政交通工程监督登记新办 | 许可 | 2023-04-17 | 2099-12-31 |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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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沪0151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454989.04 | 一、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4398.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36853.6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税款16373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4989.0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4元,由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7 |
2 | 其他 | (2019)沪0151民初1085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2-11 |
3 | 其他 | (2017)沪0151民初1115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实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83934.35 | 被告上海上实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93,934.35元收购原告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Z某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9元,由原告负担。评估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元、被告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2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沪0230民初2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6-01-13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0230民初2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6-01-13 |
6 | 其他 |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8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东滩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原告对“东滩”享有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及商誉权。原告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位于东滩地区占地12.7万亩农业用地的上实现代农业园区,是上海市级12个现代化农业园区中最大的园区,成功种植了数千亩面向日本市场的有机蔬菜,养殖了十余万尾鲟鱼,培育了多个优质大米品种。原告认为上述事实说明原告的“东滩”字号在农副产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此外,原告对“东滩”还享有商誉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告的上述在先权利,故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此外,第三人Q某某作为工商机关的公务员,其抢注多个相关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应予制止。据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被诉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R某某、Q某某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被异议商标为第4212741号“东滩”商标(见下页图),其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8月10日,申请人为R某某、Q某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坚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
被异议商标
在初审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东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
在法定期限内,东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东滩”作为地名,不应被毫不相干的其它个人拥有其商标使用权。东滩公司早在2001年就开始以建设“崇明东滩生态城”为由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宣传及招标活动。东滩公司拥有东滩地区的整体开发权,并对包括家具、调味品、农副产品等多方面的实业进行了投资,将各类产品及成果广泛运用到东滩地区的实际开发中。被异议人之一Q某某身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工商局公务员,以其父Q某某和其丈夫R某某开设四川良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门抢注他人商标进行倒卖。被异议商标与东滩公司商标构成近似,明显是对东滩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综上,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东滩公司明确认可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其未提交任何用以证明在先权利的证据。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诉讼中,东滩公司提交了相关新证据,其认为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字号权:
1、关于设立中日合资经营上海获实食品有限公司的批复。
2、六份合同,但原告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原告提交了六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对“东滩”具有商誉权,该六份证据均为相应的请示、通知、证书等。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法定权利,亦包括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条件的字号受《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保护,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其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所称“在先权利”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东滩”字号权益,但鉴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均既未体现原告的企业名称,亦未出现“东滩”字样,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东滩”享有字号权,原告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商誉权,因现行民事法律中既未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亦未将其规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鉴于此,原告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商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恶意的主张,本院认为,商标法中与禁止恶意有关的条款并不仅限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存在的恶意情形,而原告并未指出其违反商标法中其他有关恶意的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存在其他恶意情形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5903号关于第4212741号“东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8-20 |
7 | 其他 |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8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东滩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原告对“东滩”享有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及商誉权。原告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位于东滩地区占地12.7万亩农业用地的上实现代农业园区,是上海市级12个现代化农业园区中最大的园区,成功种植了数千亩面向日本市场的有机蔬菜,养殖了十余万尾鲟鱼,培育了多个优质大米品种。原告认为上述事实说明原告的“东滩”字号在农副产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此外,原告对“东滩”还享有商誉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告的上述在先权利,故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此外,第三人Q某某作为工商机关的公务员,其抢注多个相关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应予制止。据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被诉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R某某、Q某某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被异议商标为第4212746号“东滩”商标(见下页图),其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8月10日,申请人为R某某、Q某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土豆片、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豆腐。
被异议商标
在初审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东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
在法定期限内,东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东滩”作为地名,不应被毫不相干的其它个人拥有其商标使用权。东滩公司早在2001年就开始以建设“崇明东滩生态城”为由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宣传及招标活动。东滩公司拥有东滩地区的整体开发权,并对包括家具、调味品、农副产品等多方面的实业进行了投资,将各类产品及成果广泛运用到东滩地区的实际开发中。被异议人之一Q某某身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工商局公务员,以其父Q某某和其丈夫R某某开设四川良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门抢注他人商标进行倒卖。被异议商标与东滩公司商标构成近似,明显是对东滩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综上,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东滩公司明确认可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其未提交任何用以证明在先权利的证据。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诉讼中,东滩公司提交了相关新证据,其认为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字号权:
1、关于设立中日合资经营上海获实食品有限公司的批复。
2、六份合同,但原告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原告提交了六份证据用以证明其对“东滩”具有商誉权,该六份证据均为相应的请示、通知、证书等。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法定权利,亦包括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条件的字号受《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保护,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其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所称“在先权利”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东滩”字号权益,但鉴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均既未体现原告的企业名称,亦未出现“东滩”字样,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对“东滩”享有字号权,原告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商誉权,因现行民事法律中既未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亦未将其规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鉴于此,原告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商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恶意的主张,本院认为,商标法中与禁止恶意有关的条款并不仅限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存在的恶意情形,而原告并未指出其违反商标法中其他有关恶意的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存在其他恶意情形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5907号关于第4212746号“东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8-20 |
8 | 其他 |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16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7002号关于第4543781号“东滩DONGT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0-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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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沪0151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沪0151民初1085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新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
5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2017)沪0151民初1115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实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