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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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102318号当事人:桂林惠民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4MA5PECT37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明;成立日期:2020年4月24日;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1号24栋1-5层办公;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电产品、五金交电、花卉苗木、眼镜、针纺织品、服装、文具、农副产品(不含活畜活禽),酒、粮油、家用电器、保健用品、食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出版物零售,服装干洗服务,餐饮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会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案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查实,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以4.5元/袋从桂林市叠彩区学剑日用百货经营部购进的惠州翔福欧纸塑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27日生产的“航空杯(一次性餐饮具)”6袋,置于店内销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Q21-T01646)判定该航空杯为不符合桂市监函〔2021〕2465号中《2021年食品食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其负重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具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以9.5元/袋销售2袋,抽检3袋,余1袋。据此计算,上述货值金额共计57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签字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销售清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检验报告材料予以佐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商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4-10-1);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元);3、罚款人民币捌拾伍元整(8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更多 | 85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25 |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102318号 | |
2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1〕第60号当事人:桂林惠民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4MA5PECT37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明;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1号24栋1-5层办公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电产品、五金交电、花卉苗木、眼镜、针纺织品、服装、文具、农副产品(不含活畜活禽),酒、粮油、家用电器、保健用品、食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出版物零售,服装干洗服务,餐饮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会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案由: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4月25日、2021年03月09日、2021年08月04日从广西南宁市桂馨茗茶业有限公司购入桂馨茗牌清香茉莉花茶10袋(100克/袋)、桂馨茗牌香茉莉花茶5罐(50克/罐)、桂馨茗牌韵香茉莉花茶5袋(100克/袋)、桂馨茗牌茉莉花茶10袋(70克/袋)置于店内销售,其标签只标明了绿茶、茉莉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截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桂馨茗牌清香茉莉花茶(100克/袋)已销售8袋,余2袋,销售价位33.5元每袋,进货价为17.2元每袋;桂馨茗牌香茉莉花茶(50克/罐)已销售3罐,余2罐,销售价格为33.5元每罐,进货价格17.3元每罐;桂馨茗牌韵香茉莉花茶(100克/袋)已销售2袋,余3袋,销售价位33.5元每袋,进货价为8.6元每袋;桂馨茗牌茉莉花茶(70克/袋)已销售6袋,余4袋,销售价格为33.5元每袋,进货价价格为9.6元每袋。据此计算,上述货值金额1005元,违法所得372.2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签字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南宁市桂馨茗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货查验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单等材料予以佐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0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桂馨茗牌清香茉莉花茶100克/袋2袋,桂馨茗牌香茉莉花茶50克/罐2罐,桂馨茗牌韵香茉莉花茶100克/袋3袋,桂馨茗牌茉莉花茶70克/袋4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更多 | --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27 |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1〕第60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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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3)桂0303民初199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惠民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