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邢晟昊
91330482MA29HR4G1T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善大道东侧繁荣路北侧(平湖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3号楼3114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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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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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实如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其他
处以罚款计10000.00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
10000
嘉兴市税务局
2023-03-15
嘉税一稽罚202322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482民初73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3672
一、被告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5367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5367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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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67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3-23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2100号
原告
原告:
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7-13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465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4-0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465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3-11
5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0)浙0482民初73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龙湖嘉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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