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苦竹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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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127执1134号
申请人
-
15000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H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500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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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鄂1127民初37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黄梅县苦竹乡人民政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
287066.25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117448.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154720.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L某某赔偿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1425.90元,与L某某诉前已经赔偿7448.47元相抵,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退还L某某6022.57元。 四、驳回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1000元,由L某某负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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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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