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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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晋0981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Y某某 被告: 原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10000 | 驳回原告D某某、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D某某、Y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09 |
2 | 其他 | (2016)晋09行审复8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06-20 |
3 | 其他 | (2016)晋0981行审字第3号 | 申请人 | - | -- | 不准于执行原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价检处(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4-28 |
4 | 其他 | (2016)晋09行审复1号 | 申请人 | - | -- | 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更多 | 2016-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