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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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陕04民终1602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0-26 |
2 | -- | (2019)陕04民终2833号 | 被上诉人 | - | 187488 | 一、维持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一、由W某某、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744元;二、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74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2025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9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1649.5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6 |
3 | -- | (2019)陕04民终2834号 | 被上诉人 | - | 187988 | 一、维持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W某某、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994元;
三、变更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Z某某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共计8500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4250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W某某、C某某负担1653.5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6 |
4 | -- | (2019)陕0424民初950号 | 被告 | 原告: 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礼泉县人民政府,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 3253881.94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626940.9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33‰计算)。
二、驳回原告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对被告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6940.9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54元,由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8 |
5 | -- | (2018)陕04民辖38号 | 被告 | 原告: 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礼泉县人民政府,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华宇实业 | -- | 本案由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8-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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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陕04民终1602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裕达双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某某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9 | |
2 | -- | (2022)陕04民终1602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裕达双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某某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