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马唯
91330101098412619B
1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虎跑路60号7门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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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61605170210063
新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驻外服务处
2
000104200511921423618
新标准
000104200511921423618
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5-11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
新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驻外服务处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浙0102民初512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3000
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元。 如果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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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浙0104民初11058号
被告
被告:
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000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杭州越禧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租金、物业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越禧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L某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9.50元,由原告杭州越禧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99.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元,由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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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浙0110民初33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000
一、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85952.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28650.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59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964元,被告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88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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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浙0102民初512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16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浙0110民初33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浙0110民初33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10-10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8)浙0110民初33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杭州圣特蔚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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