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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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19 |
2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 | 1302687.22 | 一、确认原告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工作餐供餐协议自2022年3月4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302,687.22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68元,由被告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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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7-12 | |
2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
3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4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纽速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寒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