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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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黑8111执63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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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黑8111民初148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得执行闫家岗农场场部太平湖三期6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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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3
其他
(2021)黑8111执异21号
申请人
-
--
中止对位于Y某某农场场部太平湖三期5栋2单元604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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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4
其他
(2020)黑8111行初11号
被告
原告:
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10000
准予原告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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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5
其他
(2020)黑8111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10000
准予原告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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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6
其他
(2020)黑81行终31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 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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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7
其他
(2020)黑81行终3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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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8
其他
(2020)黑81行终30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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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9
其他
(2020)黑8111行审3号
申请人
-
--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该司法解释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授予了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发展总体规划中,由政府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层报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都是由政府制定和批准的,均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占用的土地,均在政府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畴之内,受《城乡规划法》的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规划范畴内的规划利用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也没有受理申请人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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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10
其他
(2020)黑8111行审5号
申请人
-
--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该司法解释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授予了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当地政府发展总体规划中,由政府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层报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都是由政府制定和批准的,均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占用的土地,均在政府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畴之内,受《城乡规划法》的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规划范畴内的规划利用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也没有受理申请人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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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黑行再26号
申请人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黑01民初2171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8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19)黑81民初56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被告:
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6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19)黑81民初55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被告:
黑龙江浦北名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6
5
--
(2019)黑8111行初7号
被告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2019-09-05
6
--
(2019)黑8111行初9号
被告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2019-09-05
7
--
(2019)黑8111行初8号
被告
被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2019-09-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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