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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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0)鲁1302财保615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一、解除本案对临沂泽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29XXX20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G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00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78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本案对山东京来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XXXX6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4-26 |
2 | 其他 | (2020)鲁1302民初5661号 | 被告 | 原告: 费县万行板材厂 被告: W某某,G某某,临沂泽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京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6667 | 准许原告司费县万行板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费县万行板材厂负担 ...更多 | 2020-04-21 |
3 | 票据纠纷 | (2020)鲁1302财保615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515000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G某某、临沂泽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京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佛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1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费县万行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