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玉鹏
91421281670365703M
2000万元人民币
-
赤壁市蒲圻办事处金鸡山路209号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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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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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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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非主观故意违法
其他
81524.92
--
赤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10-25
--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赤建预字(2024)3号
新标准
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预售范围:1#楼住宅面积:7808.74㎡;2#楼住宅面积:7423.34㎡,商用面积:1077.62㎡;6#楼住宅面积:7116.64㎡,商用面积:386.78㎡。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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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025-12-31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梯11鄂L00635(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赤国税 许准字 〔2018〕 第23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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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2099-12-31
湖北省赤壁市国税局
4
梯11鄂L00633(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梯11鄂L00636(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梯11鄂L00637(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421281202400002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鹏成状元府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检查。
2024-01-15
2026-01-15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梯11鄂L00630(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梯11鄂L00632(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6-04
2099-12-31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赤水许可【2019】1号
新标准
关于《赤壁鹏成清华府水土保持报告书》的批复
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投资514.12万元,其中主体水保措施投资359.70万元,新增水保措施投资154.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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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2029-04-16
赤壁市水利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1281民初14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谈际江
8326.89
一、被告谈际江给付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8326.89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谈际江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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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2
合同纠纷
(2020)鄂1281执48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鄂1281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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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3
追偿权纠纷
(2020)鄂1281民初14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81577.69
一、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购房贷款本息181577.69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3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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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4
其他
(2020)鄂1281行初1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000
撤销被告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利息催缴通知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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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5
其他
(2020)鄂1281执3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鄂1281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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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6
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320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81500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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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7
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320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谈际江
10000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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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8
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320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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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9
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217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239816.73
一、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T某某签订的《鹏成·新都汇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 二、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租赁的位于赤壁市东洲大道鹏成·新都汇小区12-105、12-106、12-205、12-206的商铺返还给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T某某交纳的商铺履约保证金(押金)50000元不予退还; 三、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85633.31元(截止2019年7月14日止下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其中97300元租金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0‰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9999.98元租金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0‰从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8333.33元租金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0‰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8333.33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T某某将租赁的商铺返还之日止); 五、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183.42元(截止2019年7月)及后期物业管理费(按每月697.24元从2019年8月起计算至T某某将租赁商铺返还之日止); 六、驳回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计2448.5元,由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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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10
其他
(2018)鄂1281行初5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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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追偿权纠纷
Y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2-04-15
2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T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12-03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L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08-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T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07-1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L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04-2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2-03-10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鄂1281民初14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10-15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07-23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0-04-28
5
租赁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217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19-08-16
6
租赁合同纠纷
(2019)鄂1281民初217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市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19-08-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