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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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书字轨:(龙山税)许准字﹝2021﹞第(36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10-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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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湘31民终1034号 | 原告 | 原告: 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185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3130民初288号 | 原告 | 原告: 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 185000 | 被告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给原告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交付PC32.5水泥9028吨的合同义务,交付期间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在60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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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湘3130民初34号 | 原告 | 原告: 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6-23 | |
2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湘3130民初34号 | 原告 | 原告: 龙山县红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