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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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潍坊高新税)许准字﹝2023﹞第(29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更多 | 2023-02-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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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鲁07民终1096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6元,由上诉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6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64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3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30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鲁0791民初1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W某某 被告: 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1040675 | 一、解除原告L某某、Z某某、W某某与被告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的《关于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股金转让的协议》;二、被告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L某某497500元、Z某某320675元、W某某22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6220元,由被告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66元。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17 |
3 | 合同纠纷 | (2022)鲁0703民初72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W某某 | 1978995 | 一、被告潍坊吉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197899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9月21日为290355.6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潍坊吉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3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鲁0791民初187号 | 被申请人 | - | 1040675 |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2-11 |
5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03民初1692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 | 1100000 | 一、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114763.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6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6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03民初1693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 | 760995 | 一、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76099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79395.5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47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7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03民初1691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 | 1200000 | 一、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125196.8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3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8 | 其他 | (2020)鲁0703执保865号 | 被申请人 | - | 44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王*、C某某、W某某的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24 |
9 | 其他 | (2020)鲁0703财保484号 | 被申请人 | - | 44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平、王宁宁、周项君、W某某、陈军、W某某的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24 |
10 | 合同纠纷 | (2018)鲁0703民初721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W某某的银行账户、股金及房产的查封(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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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鲁07民终10967号 | 上诉人 | -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7 | |
2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鲁0791民初1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W某某,Z某某 被告: 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8 | |
3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鲁0791民初1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W某某 被告: 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Z某某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C某某,W某某,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被告: 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18-05-11 |